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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非营业车辆拉货,可以理赔吗?

315以案说险|非营业车辆拉货,可以理赔吗?

典型案例: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签署投保单时,车辆使用性质选择的非营业。2023年1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发生事故时车上载货,为某运输平台从事接单送货服务,与投保时使用性质不符,故无法给与全额理赔。

案例分析:

李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注册及投保时为非营业,实际事故发生时变更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责任免除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案例警示:

现在很多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平台,从事接单送货服务。但是投保时,为了节省保费,选择“非营业”投保,看似省了一点保费,但是万一出险,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后会对商业险发出拒赔通知,最后吃亏的还是车主自身,完全失去了购买保险、转移风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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