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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之张家港站,南师学子暑期实践进行时

撰稿人:陈佳玲

在信息化的发展背景下,电子送达相较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现实状况下,我国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水平并不高,推行这一模式仍然有诸多阻力。基于此,本次调研以张家港为对象,邀请到当地法院的一位法官以探究实践中的难题。本次项目的名称为“信息化背景下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模式探究——以长三角城市为研究对象”,共有12位来自南京师范大学的小组成员。

为充分展现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的素养与风采,也为了此次访谈能收获更多,在实际进行访谈前,小组成员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并预备好了访谈提纲。

2020年7月29日,本次项目的小组成员积极响应“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号召,前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凤凰法庭进行了一次调研。我们有幸提前联系到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凤凰法庭的王亮(化名)法官,王法官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我们此次关于“电子送达”问题的访谈。7月25日上午,小组成员来到王法官的办公室与他进行了访谈并在王法官的同意下留下了访谈录音,以便于后期的材料整理。

以下是对访谈过程中部分问题的展示:

“请问目前电子送达的适用案件类型是什么?它适用哪些文书类型?”

“目前的情况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类型,不管是民商事还是刑事案件。适用文书也都可以送达,例如立案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等都可以。”

“请问您目前电子送达的具体形式是怎么样的?(短信,微信,邮件)以及采用这种形式的理由是什么?”

“实际上是都可以的,但是用邮件EMS的比较少,短信和微信都用。但这不是主要的使用方式,主要整个江苏省统一使用的是通达海系统。只要把短信和手机号码输入,我发送方可以通过这个系统自动发到手机上,手机的接收端以短信的方式呈现。如果无法使用系统发送的话,比如说当事人提供的是微信,但这个系统是不支持微信的这样的一些情况,那么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会通过微信、短信、EMS邮件等方式送达。”

在访谈过程中,王法官给我们详细展示了作为江苏省统一使用以做电子送达的通达海系统,并为我们提供了部分材料的样本。

通过与王法官的访谈,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到了电子送达在实践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获益匪浅。首先,电子送达目前适用于各种案件、文书类型,并不仅仅像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适用于除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外的文书。其次,电子送达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还是需要法院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填写表格之后才能够使用。可能是由于理论与实际的差距的原因,站在事后的角度,此次访谈在准备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部分问题的设计存在重复或者是可以合并的现象,可见我们的问题设计还有待打磨。通过此次访谈,我们也发现司法实践过程与理论研究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实践中应对不同的状况更强调灵活性,理论研究则需要得出一个相对固定的结果。

总的来说,还是要非常感谢王法官官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与我们的访谈,感谢王法官为我们提供的宝贵实践经验与指导,也感谢所有小组成员的精心准备。本次访谈挑战与收获并存,不仅我们对电子送达的实践知识得到了补充,同时也锻炼了我们各项能力。

访谈到这里就圆满结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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